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核事故应急报告
第二十七条
核动力厂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状态变更或者应急状态终止后十五分钟内,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首先用电话,随后用传真或者其他约定的电子信息传输方式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发出核事故应急通告。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核事故应急报告
核动力厂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状态变更或者应急状态终止后十五分钟内,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首先用电话,随后用传真或者其他约定的电子信息传输方式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核动力厂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发出核事故应急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