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核动力厂设备可靠性数据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备类综述、划分原则和设备详细信息等基础信息; (二)筛选统计准则、设备失效事件分析过程和设备失效事件记录等可靠性数据筛选统计过程; (三)设备可靠性数据采集统计结果、核电机组安全重要系统设备列的不可用时间与总的需求可用时间等数据统计结果。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核动力厂设备可靠性数据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备类综述、划分原则和设备详细信息等基础信息; (二)筛选统计准则、设备失效事件分析过程和设备失效事件记录等可靠性数据筛选统计过程; (三)设备可靠性数据采集统计结果、核电机组安全重要系统设备列的不可用时间与总的需求可用时间等数据统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