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核动力厂运行阶段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电机组运行情况综述; (二)非计划降功率运行和停堆情况综述; (三)运行事件与经验反馈情况综述; (四)辐射防护情况综述; (五)应急准备情况综述; (六)已辐照核燃料元件的检验结果和核燃料元件的损坏情况; (七)人员培训情况;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和活动综述。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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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