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核动力厂建造阶段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情况总结和计划完成情况; (二)报告年份内发生的与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有关的重要事件综述; (三)核电机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中存在的问题、纠正措施和经验反馈综述;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问题和参考资料清单。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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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