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第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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