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