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