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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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