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