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
第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次重新安装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拆卸后,应当在原使用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登记标志置于大型游乐设施进出口处等显著位置。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
大型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次重新安装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拆卸后,应当在原使用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登记标志置于大型游乐设施进出口处等显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