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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