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第六十三条独立法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