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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