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