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七条

进口有机产品入境检验检疫时,不如实提供进口有机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有机产品不予报检,逃避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检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