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六章 罚则第五十四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