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外公布: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上传到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报送相关认证信息或者其所报送信息失实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关材料备案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罚则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外公布: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上传到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报送相关认证信息或者其所报送信息失实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关材料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