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