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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