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章 罚则第四十七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