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独立法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