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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