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