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