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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