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采购、贮藏、运输、销售有机产品的活动中,应当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销售证中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一致,并能够提供与正本内容一致的认证证书和有机产品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查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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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