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家认监委通过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有机产品认证动态信息。 认证机构在出具认证证书之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信息系统报送有机产品认证相关信息,并获取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机构在发放认证标志之前,应当将认证标志、有机码的相关信息上传到信息系统。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根据认证机构报送和上传的认证相关信息,对所辖区域内开展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国家认监委通过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有机产品认证动态信息。 认证机构在出具认证证书之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信息系统报送有机产品认证相关信息,并获取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机构在发放认证标志之前,应当将认证标志、有机码的相关信息上传到信息系统。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根据认证机构报送和上传的认证相关信息,对所辖区域内开展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