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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