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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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