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三十六条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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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