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第三十六条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