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