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三十四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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