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三十三条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以下简称有机码),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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