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经认证机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能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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