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