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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