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八条

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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