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七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四)认证类别;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四)认证类别;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