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有机产品进口
第二十四条
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二)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有机产品进口
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二)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