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有机产品进口

第二十四条

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二)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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