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有机产品进口

第二十二条

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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