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有机产品进口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