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有机产品进口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