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