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八条
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有机产品进口
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