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十五条

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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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