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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