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认证实施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