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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