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十一条

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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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