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十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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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