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向社会公告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是指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受到处理、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行为。 (二)违反国营贸易管理规定,非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行为。 (三)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行为。 (四)进出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 (五)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 (六)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八)骗取出口退税。 (九)走私。 (十)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十一)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十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其他行为。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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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