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制造商有本章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由检验机构依法撤回有关机场设备检验合格结论,并由中国民航局对撤回的有关机场设备信息以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制造商有本章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由检验机构依法撤回有关机场设备检验合格结论,并由中国民航局对撤回的有关机场设备信息以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