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制造商、经营单位、检验机构或者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民航行政机关有关调查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制造商、经营单位、检验机构或者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民航行政机关有关调查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