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制造商、经营单位、检验机构或者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七条,拒不接受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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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