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十四条,未组织机场设备使用单位通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对本机场及驻场单位的所有在用机场设备进行登记并录入机场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信息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十四条,未组织机场设备使用单位通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对本机场及驻场单位的所有在用机场设备进行登记并录入机场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信息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