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八十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经认定在设备检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未获得机场设备通告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已获得机场设备通告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经认定在设备检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未获得机场设备通告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已获得机场设备通告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