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民航局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的; (二)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或者检验结果严重失实的; (三)泄露检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四)从事有关机场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推荐或者监制、监销机场设备的; (六)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中国民航局撤销其从事机场设备合格检验的认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